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 6 條
- 1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