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
- 2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佔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之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