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利與自來水政策、法規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 二、水利與自來水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協調與督導事項。
- 三、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水土資源經理分工協調事項。
- 四、水道變更、防護與治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審議事項。
- 五、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事項。
- 六、水權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
- 七、水庫安全、經營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水源涵養保護事項。
- 八、自來水事業及其他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 九、水文測驗調查、水利資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利事業團體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 7 條
- 1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書十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七十四人,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2 條
- 1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 2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