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法規定應執行事項。 二、水利工程之規劃、管理、興辦與縣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協助及監督事項 。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劃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建 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其水源涵養保護之執行 事項。 五、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之協助事項。 六、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之執行及整體統籌調配之協 助事項。 七、協調辦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及協 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八、自來水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由省執行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及基本資料建立等有關事項。 十、水利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管考與規劃試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職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處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 │ │ │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三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 │ │。 │ ├─────┼───────┼──┼──┼──────────┤ │總工程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主任秘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組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八 │八 │ │ ├─────┼───────┼──┼──┼──────────┤ │副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至│三 │三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八 │八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一 資訊室主任。 │ │ │簡任第十職等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一│一一│十一人專任,另二十人│ │ │ │ (二│ (二│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五│四五│一 內一四人得列簡任│ │ │第九職等 │ │ │ 第十職等。 │ │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 職等辦理。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 │第九職等 │ │ │等。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 │四 │ │ │ │第九職等 │ │ │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至│六○│六○│ │ │ │第八職等 │ │ │ │ ├─────┼───────┼──┼──┼──────────┤ │助理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至│七二│七二│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三四│三四│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一三│一三│ │ │ │第五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七 │七 │ │ │ │第三職等 │ │ │ │ ├─┬───┼───────┼──┼──┼──────────┤ │人│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事│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二 │二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一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七 │七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主│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計│任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三 │三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二 │二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三 │三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一八│一八│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政│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風│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六 │六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三二│三二│ │ │ │五 (│四 (│ │ │ │二○│二○│ │ │ │) │)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但處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處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 │1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3 │ │ ├────┼─────────────┼──┼────────┤ │總工程司│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 ├────┼─────────────┼──┼────────┤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1 │ │ ├────┼─────────────┼──┼────────┤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3 │ │ ├────┼─────────────┼──┼────────┤ │副總工程│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3 │ │ │司 │ │ │ │ ├────┼─────────────┼──┼────────┤ │組長 │薦任第九職等 │2 │一 其中六人由正│ │ │ │(6) │ 工程司兼任。│ │ │ │ │二 土地、材料組│ │ │ │ │ 組長專任;綜│ │ │ │ │ 計、水源、河│ │ │ │ │ 川、工務、農│ │ │ │ │ 水、水政組組│ │ │ │ │ 長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秘書室、資訊室;│ │ │ │(1) │資訊室主任由正工│ │ │ │ │程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6 │內十一人得列簡任│ │ │ │ │第十職等。 │ ├────┼─────────────┼──┼────────┤ │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 │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11 │內二十人由正工程│ │ │ │(20)│司兼任。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60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77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7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3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7 │ │ ├─┬──┼─────────────┼──┼────────┤ │人│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1 │ │ │事├──┼─────────────┼──┼────────┤ │室│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4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7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九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副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統計。 │ │ │任 │ │ │ │ │ ├──┼─────────────┼──┼────────┤ │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3 │ │ │ ├──┼─────────────┼──┼────────┤ │ │帳務│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3 │ │ │ │檢查│ │ │ │ │ │員 │ │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8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1 │ │ │風│ │ │ │ │ │室├──┼─────────────┼──┼────────┤ │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2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6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合 計│325 │ │ │ │(27)│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