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灌溉排水、灌溉試驗、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及海岸變遷、海岸水文
    氣象調查事項。
三、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四、水工及數學模型試驗、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課長、副研究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
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7 條

本所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
所需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1   │                │
├────┼─────────────┼──┼────────┤
│副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組長    │                          │(5) │由研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        │                          │    │    任。        │
├────┼─────────────┼──┼────────┤
│隊長    │                          │(2) │規劃隊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
├────┼─────────────┼──┼────────┤
│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23  │                │
├────┼─────────────┼──┼────────┤
│助理研究│薦任第七職等              │10  │                │
│員      │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40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120 │                │
│                                    │(8)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