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 二、水利事業之規劃、管理、興辦、審議、督導及協調事項。
-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審議事項。
- 四、水庫安全、水庫疏濬與水庫集水區治理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 五、水資源之統籌調配及水權之登記、管理、監督事項。
- 六、水利技師之登記、監督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 七、水資源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 八、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 九、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 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 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專員 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 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 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科員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十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僱用之現職雇員三 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 至離職時為止。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一 │ │ │ │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三) │內三人由正工程司兼│ │ │九職等 │ │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一) │一 秘書室專任。 │ │ │九職等 │ │二 水庫管理中心主│ │ │ │ │ 任一人由正工程│ │ │ │ │ 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九職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八職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七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 │九職等 │ │撤移撥簡任技正五人│ │ │ │ │,仍以原職稱原官等│ │ │ │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 │ │ │ │正工程司。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 (一一│內十一人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 │一八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二九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一二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 │ │ │ │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二 │ │ │ │三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四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事│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撤移撥之人事室課長│ │ │ │職等 │ │一人,以人事室課長│ │ │ │ │ │職務留用,仍以薦任│ │ │ │ │ │第七職等辦理,出缺│ │ │ │ │ │後改置為人事室課員│ │室│ │ │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撤移撥之會計室課長│ │ │ │職等 │ │二人,均以會計室課│ │計│ │ │ │長職務留用,仍以薦│ │ │ │ │ │任第七職等辦理,出│ │ │ │ │ │缺後改置為會計室課│ │ │ │ │ │員。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一 │ │ │室│ │五職等 │ │ │ ├─┼────┼────────┼────┼─────────┤ │政│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風│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撤移撥之政風室課長│ │ │ │職等 │ │一人、原第十工程處│ │ │ │ │ │裁撤之政風室主任一│ │ │ │ │ │人,均以政風室課長│ │ │ │ │ │職務留用,仍以薦任│ │ │ │ │ │第七職等辦理,出缺│ │ │ │ │ │後改置為政風室課員│ │室│ │ │ │。 │ ├─┴────┴────────┼────┼─────────┤ │ │一一四 │ │ │ 合 計 │ (一五) │ │ └───────────────┴────┴─────────┘ ┌──────────────────────────────┐ │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 ├──────┬────────┬────┬─────────┤ │職稱 │官等職等 │員額 │備考 │ ├──────┼────────┼────┼─────────┤ │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一 │ │ │ │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 │ (四)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二) │一 秘書室專任。 │ │ │九職等 │ │二 水庫管理中心主│ │ │ │ │ 任二人由正工程│ │ │ │ │ 司兼任。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二五 │ │ │ │九職等 │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一 │內十人由正工程司兼│ │ │ │ (一○) │任。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 │三○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三九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四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三 │ │ │ │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一 │ │ │ │三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三 │內一人俟人事室課長│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出缺後改置。原鯉魚│ │事│ │職等 │ │潭水庫管理局裁撤精│ │ │ │ │ │簡移撥之人事管理員│ │ │ │ │ │一人,以人事室課長│ │ │ │ │ │職務留用,仍以薦任│ │ │ │ │ │第七職等辦理,出缺│ │室│ │ │ │後改置為課員。 │ ├─┼────┼────────┼────┼─────────┤ │會│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 │內一人俟會計室課長│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出缺後改置。原鯉魚│ │計│ │職等 │ │潭水庫管理局裁撤精│ │ │ │ │ │簡移撥之員一人,以│ │ │ │ │ │會計室課長職務留用│ │ │ │ │ │,仍以薦任第七職等│ │ │ │ │ │辦理,出缺後改置為│ │室│ │ │ │課員。 │ ├─┼────┼────────┼────┼─────────┤ │政│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風│ │九職等 │ │ │ │室│ │ │ │ │ ├─┴────┴────────┼────┼─────────┤ │ │一二○ │ │ │ 合 計 │ (一六) │ │ └───────────────┴────┴─────────┘ ┌──────────────────────────────┐ │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 ├──────┬────────┬────┬─────────┤ │職稱 │官等職等 │員額 │備考 │ ├──────┼────────┼────┼─────────┤ │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一 │ │ │ │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三) │內三人由正工程司兼│ │ │九職等 │ │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三) │一 秘書室專任。 │ │ │九職等 │ │二 水庫管理中心主│ │ │ │ │ 任三人由正工程│ │ │ │ │ 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九職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八職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三二 │內四人俟留用簡任技│ │ │九職等 │ │正出缺後改置。原曾│ │ │ │ │文水庫管理局裁撤移│ │ │ │ │撥簡任技正四人,仍│ │ │ │ │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 │ │ │ │,出缺後改置為正工│ │ │ │ │程司。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六 │內十人由正工程司兼│ │ │ │ (一○) │任。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 │三三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三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一○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 │ │ │ │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五 │ │ │ │三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 │原南部水資源開發工│ │事│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程處裁撤移撥之人事│ │ │ │職等 │ │室主任一人,以課長│ │ │ │ │ │職務留用,仍以薦任│ │ │ │ │ │第七職等辦理,出缺│ │室│ │ │ │後改置為課員。 │ ├─┼────┼────────┼────┼─────────┤ │會│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長 │委任第七職等 │一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五 │原南部水資源開發工│ │計│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程處裁撤移撥之會計│ │ │ │職等 │ │室會計主任一人,以│ │ │ │ │ │課長職務留用,仍以│ │ │ │ │ │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 │ │ │ │出缺後改置為課員。│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一 │ │ │室│ │五職等 │ │ │ ├─┼────┼────────┼────┼─────────┤ │政│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九職等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四 │原南部水資源開發工│ │風│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程處裁撤移撥之政風│ │ │ │職等 │ │室主任一人,以課長│ │ │ │ │ │職務留用,仍以薦任│ │ │ │ │ │第七職等辦理,出缺│ │室│ │ │ │後改置為課員。 │ ├─┴────┴────────┼────┼─────────┤ │ │一七三 │ │ │ 合 計 │ (一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