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會為解決技術困難問題及指導規劃研究業務,特設置技術委員會。
第 2 條
技術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本會遴定專家學者人選,報請經濟部核 聘擔任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 3 條
技術委員會置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本會派員兼任辦理有關事務。
第 4 條
技術委員會掌理後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作業準則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規劃工作研究方針之釐訂與檢討事項。 三、關於技術工作之諮詢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工作成果之審核事項。
第 5 條
前條所列各事項先經總工程師審核。認有必要時,得以提案方式轉請技術 委員會討論。其決定及建議事項由總工程師斟酌分別轉知有關單位辦理, 並在本會委員會議時提出報告備查暨參考。
第 6 條
技術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總工程師暨副總工程師出席技術委員會議,解釋各項提案及討論事項 ,各技術單位主管應列席技術委員會議。
第 8 條
技術委員會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列席會議。
第 9 條
本規程經本會委員會通過施行,並呈報經濟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