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為統籌辦理全國水資源之充分利用及綜合開發規劃事宜,根據經濟
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

第 2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職員。

第 3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聘
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4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一
切規劃事宜;副總工程師一人,簡任,襄助總工程師辦理技術規劃事宜。

第 5 條

  • 1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左列各組、室:
    • 一、測繪組。
    • 二、計畫組。
    • 三、試驗組。
    • 四、秘書室。
  • 2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 6 條

測繪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文觀測分析。
  • 二、地形測量繪圖。
  • 三、地質探查試驗。
  • 四、工程材料調查。
  • 五、器材運用保管。
  • 六、專門問題研究。
  • 七、水利人員訓練。

第 7 條

計畫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利計畫研擬。
  • 二、方案價值研究。
  • 三、工程佈置規劃。
  • 四、方案實施策劃。
  • 五、開發順序擬訂。
  • 六、刊物報告編印。
  • 七、國際技術合作。

第 8 條

試驗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工原理探討。
  • 二、水工模型試驗。
  • 三、泥沙問題研究。
  • 四、土壤分析試驗。
  • 五、水工儀器研製。

第 9 條

秘書室辦理總務、機要、圖書、資料搜集保管及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人
,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十人
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人至二
十六人,均委任。

第 11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干
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人,
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三人至
五人。

第 12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分別派充之。

第 13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派充之。

第 14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呈准經濟部聘派顧問一人或二人,
編譯一人,專門委員一人。

第 15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設水工試驗室,其人員由有關組、室調用之。

第 16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接受外界委託,承辦有關測繪規劃及專題研究工
作,其所需經費得以合約方式行之。

第 17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之。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