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聘 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0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人 ,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十人 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人至二 十六人,均委任。
第 3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聘 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0 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人 ,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十人 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人至二 十六人,均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