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 │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員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 │ │ │六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 │合 計│44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