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 六、關於本部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 七、關於庶務事項。
-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 20 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關係之聯繫、發展事項。
- 二、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協調、推行事項。
- 三、關於雙邊國家經濟合作之推動與經濟合作會議決議案執行之協調、聯繫及追蹤事項。
- 四、關於區域性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聯繫、協調、推動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對外技術協助之聯繫事項。
- 六、關於雙邊國家技術協助計畫之執行事項。
- 七、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情況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 八、關於其他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事項。
第 21 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應用科學技術行政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 二、關於應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推動、評估、追蹤事項。
- 三、關於應用科學技術機構之聯繫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國際科學技術情報之蒐集、分析、應用及指導事項。
- 五、關於專利、標準、度量衡業務之聯繫及督導事項。
- 六、關於其他應用科學之技術事項。
第 22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陳事項。
-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六、關於資料蒐集、研究、分析及報導事項。
-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25 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33 條
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經濟政策及國內外經濟情況之分析、研究事項。
- 二、關於本部暨所屬機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經濟動員準備措施之協調、聯繫、研究事項。
- 四、關於經濟資料之蒐集及編譯、出版事項。
- 五、關於其他經濟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