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能源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 二、能源供需之預測、規劃及推動事項。
- 三、能源開發、生產、運儲、轉換、分配、銷售及利用之審核事項。
- 四、能源費率之擬議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 五、能源事業之許可、登記、管理、輔導及監督事項。
- 六、能源技術人員之登記、監督事項。
- 七、能源資料之建立事項。
- 八、節約能源措施之推動、技術服務及宣導事項。
- 九、新能源、再生能源與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 十、國際能源事務之連繫協調及合作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十人至十二人,秘書三人,視察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