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工礦及土石採取管理、觀光遊 憩管理、林業經營、林地管理、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其他與水源水 質水量相關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河川治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環境改善維護、水質污染 等之公害防治、下水道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主管次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各派員兼任,襄理會務;置委員二十一人 ,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六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六人。 六、臺北縣政府代表六人。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 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委員│ │ (一) │ │ ├────┼─────────────┼───┼───────┤ │副主任委│ │ (二) │ │ │員 │ │ │ │ ├────┼─────────────┼───┼───────┤ │委員 │ │(二一)│ │ ├────┼─────────────┼───┼───────┤ │執行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組長 │ │ (二) │由技正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秘書室。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第十職等。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五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二四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三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內一人俟留用雇│ │ │ │ │員出缺後改置。│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一 │ │ │員 │ │ │ │ ├────┼─────────────┼───┼───────┤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 │ ├────┼─────────────┼───┼───────┤ │會計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一 │ │ ├────┼─────────────┼───┼───────┤ │佐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 │ │ │ │等 (係由本職稱│ │ │ │ │一人與助理員職│ │ │ │ │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合 計│ │六○ (│ │ │ │ │二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