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灣製鹽總廠 (以下簡稱本總廠) 隸屬於經濟部,掌理臺灣區各類鹽及鹽
化產品之產製、運銷,暨鹽工福利事務。

第 2 條

本總廠設左列各處、室:
一、場產處。
二、工務處。
三、業務處。
四、財務處。
五、秘書室。
前項各處、室得分科辦事。

第 3 條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第 4 條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精鹽之鹽化產品之產製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製鹽及其有關之工程事項。
三、關於鹽質檢驗事項之管理及產品製造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製鹽工務之其他事項。

第 5 條

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產品運儲、銷售之計畫、調度、控制、稽核及價格運費之核
    計事項。
二、關於輸入鹽管理事項。
三、關於製鹽場 (廠) 鐵道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鹽類運銷單照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各種物料之採購管理與調度事項。
七、有關事務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財務計畫之擬訂及財務報告之編審事項。
二、關於現金預算之編製與控制事項。
三、關於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費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內外銷產品價款之結算及洽收事項。
五、關於土地及各項固定資產之登記、移轉、租稅、保險、調撥及出售之
    處理事項。
六、關於現金、證券、票據、契據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七、關於財物之涉訟事項。
八、有關財物之其他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五、關於文書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工作計畫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十、總經理、協理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總廠置總經理,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
機構,置協理襄理廠務。

第 9 條

本總廠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稽核、秘書、科長、專員、工程師、
副工程師、科員、幫工程師、助理員。

第 10 條

本總廠設會計處,置處長、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會計處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總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本總廠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本總廠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2923 頁)

第 13 條

本總廠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顧問。

第 14 條

本總廠於轄區內,設製鹽場 (廠) 、副產品工廠、運銷處及鹽類實驗研究
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15 條

本總廠辦事細則由本總廠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備。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