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第 4 條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精鹽之鹽化產品之產製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製鹽及其有關之工程事項。 三、關於鹽質檢驗事項之管理及產品製造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製鹽工務之其他事項。
第 5 條
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產品運儲、銷售之計畫、調度、控制、稽核及價格運費之核 計事項。 二、關於輸入鹽管理事項。 三、關於製鹽場 (廠) 鐵道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鹽類運銷單照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各種物料之採購管理與調度事項。 七、有關事務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財務計畫之擬訂及財務報告之編審事項。 二、關於現金預算之編製與控制事項。 三、關於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費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內外銷產品價款之結算及洽收事項。 五、關於土地及各項固定資產之登記、移轉、租稅、保險、調撥及出售之 處理事項。 六、關於現金、證券、票據、契據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七、關於財物之涉訟事項。 八、有關財物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