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部設礦業司、商業司、水利司、總務司、國際合作處、投資業務處、技術處、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規委員會。參事辦事之處所,稱參事室。
- 2各司、處、室、會掌理事項依照本部組織法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 5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陳事項。
-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六、關於資料蒐集、研究、分析及報導事項。
-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6 條
礦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礦業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礦業之規劃、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 三、關於礦產資源之地質調查、探勘及土石資源調查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國際礦業組織之聯繫及礦業技術合作事項。
- 五、關於礦業權之設定、變更、抵押與撤銷及礦區保留事項。
- 六、關於礦業之登記、檢查、考核及爭議之處理事項。
- 七、關於礦場安全及安全教育之監督、指導事項。
- 八、關於礦稅之核定及徵收事項。
- 九、關於礦業技師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 十、關於礦業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一、關於礦害預防及處理之監督事項。
- 十二、關於其他礦業行政事項。
第 7 條
商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商業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商業之規劃、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 三、關於商約、商稅之研究事項。
- 四、關於商標註冊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公司、商業之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
- 六、關於物資調解及物價管理事項。
- 七、關於商品檢驗之監督事項。
- 八、關於商品之展覽、推廣事項。
- 九、關於商業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關於其他商業行政事項。
第 8 條
水利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水利建設之規劃、管理、興辦、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 三、關於江、河、湖、泊之整治、疏濬、管理及養護事項。
- 四、關於水道、水文之查勘、測記及水工、土工試驗、研究事項。
- 五、關於水庫安全與集水區治理、保護及其有關協調事項。
- 六、關於國際水利組織之聯繫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 七、關於水權之登記、監督、處理事項。
- 八、關於水利技術人員之登記、管理事項。
- 九、關於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關於其他水利行政事項。
第 9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 六、關於本部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 七、關於庶務事項。
-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會事項。
第 10 條
投資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內外投資之促進事項。
- 二、關於國內投資環境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 三、關於投資機會之發掘及研究事項。
- 四、關於投資計畫之推動、聯繫、協調及追蹤等事項。
- 五、關於投資環境之報導及有關投資書刊之編撰事項。
- 六、關於其他投資服務事項。
第 11 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關係之聯繫、發展事項。
- 二、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協調、推行事項。
- 三、關於雙邊經濟合作之推動與經濟合作會議決議案執行之協調、聯繫及追蹤事項。
- 四、關於區域性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聯繫、協調、推動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對外技術協助之聯繫事項。
- 六、關於雙邊國家技術協助計畫之執行事項。
- 七、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情況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 八、關於其他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事項。
第 12 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應用科學技術行政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 二、關於應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推動、評估、追蹤事項。
- 三、關於應用科學技術機構之聯繫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國際科學技術情報之蒐集、分析、應用及指導事項。
- 五、關於專利、標準、度量衡業務之聯繫及督導事項。
- 六、關於其他應用科學之技術事項。
第 13 條
會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主管及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審核彙編,預算科目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本部原始憑證之核簽,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之編造,債權債務契約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主管非營業循環基金會計制度之設計,概算決算之審核彙編,暨有關會計章則之審議核轉事項。
- 四、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主管非營業循環基金財務、會計、事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 五、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及本部主管非營業循環基金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訓練、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等事項。
第 14 條
統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登記調查並編製工礦電生產事業統計及生產指數等事項。
- 二、關於登記調查並編製農、林、漁、牧及商業統計事項。
- 三、關於擬訂各項統計進行計畫及統計圖表之繪製等事項。
- 四、關於國內外有關經濟統計資料之徵集與編譯等事項。
- 五、關於特種實地調查或訪問之舉辦事項。
- 六、關於生產統計數字統一發布事項。
- 七、關於經濟統計總報告之編製事項。
- 八、關於專門問題之研究及其他統計之編擬等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待遇、津貼、退休、撫卹之簽擬及登記事項。
- 三、關於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 四、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事項。
- 五、關於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 六、關於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 七、關於員工各項補助保險事項。
- 八、關於出入境之核辦事項。
- 九、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派遣人員出國辦理公務事項。
- 十、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及職位分類之審核事項。
- 十一、關於所屬機關(構)人員被控案件之處理事項。
- 十二、關於所屬機關(構)人事機構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三、關於所屬機關(構)之人事管理事項。
- 十四、關於動員月會事項。
- 十五、關於銓敘機關及上級人事單位交辦事項。
- 十六、關於本處印信典守事項。
- 十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事查核事項。
- 十八、關於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24 條
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左列責任:
- 一、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司、處、室、會主管負責。
-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
第 33 條
本部經常及臨時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製,除依預算法、決算法暨預、決算編製辦法之規定外,並左列程序辦理:
- 一、經常及臨時歲入預算,由會計處參照上年所有歲入實收狀況,並估計本年度可靠之收入編製概算。
- 二、經常歲出由會計處依據本部奉准員工名額所需薪津及辦公費支出,分別用人事費、事務費編製概算。
- 三、臨時歲出由會計處依據本部施政計畫,並體察實際需要,分別臨時費、業務費覈實編製概算。
- 四、本部所編經常及臨時歲入歲出概算,經層轉核定為法定預算時,由會計處按照各項實際情形分別編製分配預算、報院核定,據以執行。
- 五、本部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勻支時,由會計處核實依法追加預算或呈請動用預備金。
- 六、本部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處嚴密控制執行,並於年度終了,依據執行結果,編製決算。
第 34 條
本部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依照左列各點辦理:
-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 二、經常費用支出,應由會計處核對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以內支付。
- 三、臨時費及業務費支出,應由會計處就各項請款案件,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部,次長核准後支付。
- 四、會計處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集收支傳票,送總務司執行。
- 五、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處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 六、會計處根據帳冊紀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表,分別報送。
- 七、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處於每月終了時,隨同會計月報送審。
- 八、經常費及臨時預算每月動用情形,由會計處列表呈部次長核閱。
- 九、本部各項會計事實,應由會計處依法按月公告。
- 十、工電各業會計制度之審議修訂,以及其他會計研究改進事項,應由會計處籌劃辦理。
第 35 條
本部各項收支之管理,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 一、收入款項由總務司當時點收,填具收款收據三聯,送會計處會章後,除通知、存根兩聯分別由會計處、總務司留存外,其餘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
- 二、總務司經收款項,除零星款項外,應隨時解繳國庫或存入代理國庫之銀行。
- 三、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收款通知,核製收款傳票,送總務司登帳。
- 四、支付款項,由總務司依據會計處所製付款傳票,簽發支票,交由受款人領。
- 五、收支執行後,由總務司在收支傳票上註明收付日期、支票號數,登入現金出納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傳票暨應附單據,送會計處登帳。
- 六、現金結存日報表,應由總務司編製,一式三份;除一份送會計處外,一份存查,一份呈部次長核閱。
- 七、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總務司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記帳冊核對。
- 八、所有國庫及銀行存款支票之簽發,以總務司長、會計長、部次長或授權代簽人之印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