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測 試、系統測試及系統維護。 三、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之初審事項。 四、部屬單位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內案件之審定, 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用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及標準作業規 範之研訂事項。 六、超部會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劃之研 擬及辦理事項。 八、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系統增換計劃之擬議事項。 九、本中心電子計算機之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本中心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十一、有關電子計算機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作業控制方法及操 作系統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