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
- 一、工作底稿及成果。
- 二、簽證報告。
- 三、簽證紀錄。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 2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
第 7 條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 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第 8 條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製作簽證報告記載下列事項,並由測量技師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 一、案名。
-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 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 四、委託事項。
- 五、簽約日期。
- 六、受託測繪業名稱、地址。
- 七、簽證意見。
- 八、有其他影響測繪成果之事由者,其事由。
- 九、簽證日期。
第 9 條
- 1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一、案名。
-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 五、委託事項、日期。
- 六、簽證內容摘要。
- 七、簽證日期。
- 2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