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 一、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 二、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