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選舉權者,應參加區域選舉。 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 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縣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簿之日以前,擇定其願 參加之一方,通知縣政府,逾期由縣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第 7 條
區域選舉,由每一鄉鎮民代表會選出縣參議員一人,但鄉鎮數超過一百之 縣,得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 人。其名額分配辦法,由省政府斟酌當地人口交通等情形定之,並報內政 部備案。
第 10 條
職業團體應出縣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 為一單位,各自語職業團體合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名 額,但至少每一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 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名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第 13 條
職業團體之選舉,依左列之規定。 一、農會之選舉採復選制,每一鄉農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但一縣僅有一鄉農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二、漁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三、工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工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會 同複選之。但一縣僅有一工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四、商會之選舉採複選制,由每一公會會員選出三人,並由非公會會員合 選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一縣有二個以上上商會時,由各該商 會之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五、教育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六、自由職業團體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團體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 選之。但一縣僅有一自由職業團體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第 14 條
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 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 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