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 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 過千戶。
第 13 條
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 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 。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
第 7 條
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 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 過千戶。
第 13 條
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 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 。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