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省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左列期限內完成縣之組織。 一、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限於十九年六月終完成。 二、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東、河南、遼寧、吉林、陜西、 雲南、廣西十二省,限於十九年八月終於完成。 三、四川、貴州、甘肅、新疆、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八省,限於 十九年十月終完成。 四、寧夏、青海、西康三省,限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
第 7 條
區長就職後,應於本施行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最終期限之兩個月前,依縣組 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召集鄉民大會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 鄉長鎮長鎮及鄉鎮監察委員,並依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組織 鄉公所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