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2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第 3 條
- 1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 2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