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 一、總統府侍衛室。
-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三、內政部警政署。
-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 五、法務部調查局。
-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第 3 條
- 1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 2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第 5 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