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第 2 條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第 3 條

  • 1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 2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