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 3 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 4 條

  • 1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 2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