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第 3 條
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第 10 條
- 1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 2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