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 4 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 5 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 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
  • 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
  • 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第 6 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