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訂定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2前項監管保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 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土地地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文化堆積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
- 二、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
- 三、日常維護:地形地貌及環境景觀之保全、維護及紀錄。
- 四、緊急維護:自然或人為破壞之預防及緊急災害之處置。
- 五、教育及宣導:文宣資料之製作、展示及教育活動。
- 六、經營管理:旅遊參觀、教育活動及環境空間活化利用之規劃。
- 七、考古遺址既有土地利用情形及設施或建築物之管理規劃。
- 八、經費來源。
- 九、委託管理規劃。
- 十、其他相關事項。
- 3前項第一款考古遺址範圍圖示,其比例尺應為一千二百分之一以上。
- 4第二項第七款既有土地利用情形及管理規劃,包括考古遺址現存設施、建築物、地上物植栽農作之種類、現況、設施或建築物拆除或遷移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