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輔導聯繫考試及格人員,特依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及格人員,係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及 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第 3 條
考選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放榜後,應於冊報時將及格人員簡歷及成績清冊一份,函送本院秘書處 。
第 4 條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分發機關) 應將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情形函知本院秘書處,以便辦理輔導聯繫及追蹤查詢任職情形,並分別登 記之。 分發機關編印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選用名冊及註銷列冊人員名 單,應函送本院秘書處。 分發機關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月報表,應按月函送本院秘書處。經分發而 未報到任職者,或分發後改分發者,應註明原因。
第 5 條
各機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期滿兩星期內,應將報到派職情形,函送 本院秘書處。
第 6 條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有陳情案件,應審慎妥善處理,其案情複雜者 ,得派員深入瞭解,並協助解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