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輔導聯繫考試及格人員,特依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及格人員,係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及
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第 3 條

考選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放榜後,應於冊報時將及格人員簡歷及成績清冊一份,函送本院秘書處
。

第 4 條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分發機關) 應將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情形函知本院秘書處,以便辦理輔導聯繫及追蹤查詢任職情形,並分別登
記之。
分發機關編印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選用名冊及註銷列冊人員名
單,應函送本院秘書處。
分發機關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月報表,應按月函送本院秘書處。經分發而
未報到任職者,或分發後改分發者,應註明原因。

第 5 條

各機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期滿兩星期內,應將報到派職情形,函送
本院秘書處。

第 6 條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有陳情案件,應審慎妥善處理,其案情複雜者
,得派員深入瞭解,並協助解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