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 2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3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 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