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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