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首席參事、及各處、 組、室、會一級主管。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各司、處長、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為加強院部會局溝通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處長應列席 本會議。
第 5 條
本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應先就下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 會,依其檢討結果作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部會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年度內有關重要人事考銓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工作報 告。 各部會及各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擬具案由、要旨說明,並附相關資料,提 出大會討論。 工作報告及討論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並簽奉院長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