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或訓練名稱、職系、類科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
- 一、考試榜示日期。
- 二、訓練或學(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日期。
- 三、核定檢覈及(合)格日期。
- 四、其他必要註明事項。
第 4 條
- 1各種考試於辦理完畢後,考選部應即依規定時限,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但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暨各類公務人員升官等(資)訓練合格者,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發及(合)格證書。
- 2前項規定時限由本院定之。
第 5 條
- 1考選部及保訓會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時,應備下列文件及費用:
- 一、請領證書清冊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應蓋印信及騎縫章。
- 二、有榜示者,榜單一份。
- 三、證書費。
- 2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電腦連線作業傳輸或以磁片等媒體送本院辦理。
第 8 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將編號之榜單或清單一份送本院,並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費。
第 9 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或與戶籍登記簿記載不符時,應備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
- 一、申請表一份。
- 二、原及(合)格證書。
- 三、個人戶籍謄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