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 二、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事項。
- 四、關於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 五、關於研究發展結論處理追蹤事項。
- 六、其他有關考銓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 二、學者專家。
- 2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5 條
-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員額內派兼之。
- 2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就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員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