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發展憲法所定職掌有關事項,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 二、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事項。
  • 四、關於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 五、關於研究發展結論處理追蹤事項。
  • 六、其他有關考銓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 二、學者專家。
  • 2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得由本會委員主持進行相關研究,或請專家學者協助研究。

第 5 條

  •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員額內派兼之。
  • 2
    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就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員聘兼之。

第 6 條

  • 1
    本會每年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年度研究專題,提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核定後,進行研究。
  • 2
    本會經院會、委員會議決議,或配合業務需求,陳請核定後,得針對特定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 3
    本會得就特定研究專題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8 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研究結果,經提報院會決定後,送交有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研究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