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
之規定組織之。

第 2 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考試院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考試委員協商互推後,提院會聘任之。
本會委員每半年改組。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辦事人員,由院長就考試院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室
及秘書處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第 8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