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編審考銓事例,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院設考銓事例編審小組 (以下簡稱事例小組) ,由院、部參事及有關業
務單位主管組成之。
事例小組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事例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3 條

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第 4 條

院部參事將事例編審初稿,送交事例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簽請院長提院
會核定。

第 5 條

考銓事例,有修正或廢止之必要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