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4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