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第 6 條

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