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第 6 條
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