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首頁
說明
廢止法規
考試院
命令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本法規已廢止
條文
沿革
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