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得設左列各檢覈委員會審議檢
覈案件:
一、律師檢覈委員會。
二、會計師檢覈委員會。
三、建築師檢覈委員會。
四、農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五、工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六、礦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七、工礦安全衛生技師檢覈委員會。
八、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
九、中醫師檢覈委員會。
十、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
十一、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
十二、營養師檢覈委員會。
十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委員會。
十四、社會工作師檢覈委員會。

第 3 條

各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考
選部就部內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暨有關專家聘任組織之。其資格
準用典試法有關典試委員適任資格之規定,並報考試院備查。

第 4 條

檢覈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 5 條

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第 6 條

檢覈案件由考選部主管司簽擬意見,送請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
審查,加具意見後提會審議。

第 7 條

檢覈委員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檢覈委員會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其及格者,由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