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為檢討本部之工作成果,並改進考選業務,舉行工作檢討會議 (以 下簡稱本會議) 。
第 3 條
本會議於年度終了次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舉行。
第 4 條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 二、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長、秘書、編纂、專門委員、高級分 析師。 三、薦任以上主管人員。 四、其他經指定人員。
第 5 條
本會議開會時,以部長為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一人為主 席。
第 6 條
本會議檢討事項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 二、行政管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提案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考試院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有關考選部分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五、其他應行檢討改進及提案事項。
第 7 條
各單位應於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擬具全年度工作報告、檢討意見及提案, 送由秘書室彙編後提會。
第 8 條
檢討事項及提案得分組交付審查,分組時由出席人員自行認定,必要時得 由主席指定之,每組應由主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 9 條
本會議檢討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提出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