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 二、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本部各單位間法規疑議爭議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 2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5 條
- 1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 2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