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選部為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筆試
及格人員之訓練,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訓練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得依考試之性質分為公務人員考試組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組,
就有關訓練審議事項,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

第 3 條

左列事項,應經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之決議:
一、有關訓練法規之審議。
二、各種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計劃之審議。
三、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應行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仕;副主任委員二人,由考選部次
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人,由考選部聘請學者專家及本部高級職員擔
任。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分組委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舉行之
。

第 7 條

本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
定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舉行分組委員會議時,分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商請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8 條

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議時均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第 10 條

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之決議案,由考選部核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