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部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 、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 得通知列席。
第 3 條
應出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席時,須於開會前請假。 開會時,出席及列席人員因事退席,須得主席之許可。
第 4 條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部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會議報告事項如左: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各種法規公布、修正、廢止事項。 四、各種考試辦畢後報院准予備查事項。 五、各種考試錄取人員學 (實) 習期滿成績合格事項。 六、各種檢覈及 (合) 格報院准頒證書事項。 七、其他有關部務之重要事項。
第 6 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 二、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三、關於重要法規事項。 四、部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 7 條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 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第 8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人員審查之。
第 9 條
已經決議之議案,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提交覆議。
第 10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姓名、職別。 三、出席、列席請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紀錄者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之事項。
第 11 條
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列席人員及有關主管單位,其即須辦理 之案件,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錄案通知。 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下次開會時提出更正。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