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部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
、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
得通知列席。

第 3 條

應出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席時,須於開會前請假。
開會時,出席及列席人員因事退席,須得主席之許可。

第 4 條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部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會議報告事項如左: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各種法規公布、修正、廢止事項。
四、各種考試辦畢後報院准予備查事項。
五、各種考試錄取人員學 (實) 習期滿成績合格事項。
六、各種檢覈及 (合) 格報院准頒證書事項。
七、其他有關部務之重要事項。

第 6 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
二、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三、關於重要法規事項。
四、部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 7 條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
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第 8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人員審查之。

第 9 條

已經決議之議案,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提交覆議。

第 10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姓名、職別。
三、出席、列席請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紀錄者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之事項。

第 11 條

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列席人員及有關主管單位,其即須辦理
之案件,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錄案通知。
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下次開會時提出更正。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