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全會議、各部(會、處、局、署暨同層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省政府、省諮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前項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製作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應副知歸系機關。 前項委任情形,歸系機關應副知銓敘部。
第 3 條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
第 4 條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工作時間相同者,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第 5 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第 7 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