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第 6 條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