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