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
- 2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第 6 條
- 1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並注重品德陶冶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 2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一,分別訂定之。
第 2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