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同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 三、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 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 六、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 七、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者。
-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 九、專科學校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類科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者。
- 十、政府尚未辦理該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同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八年成績優良者。
- 十一、具有特殊專門技術,在本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同類科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5 條
副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十一年者。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七年者。但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時,須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九年者。
- 三、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者。
- 四、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 五、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 六、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 七、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 八、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6 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 三、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三年者。
-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 五、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者。
- 六、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7 條
凡學校未開設科系培育及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十年,並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而未具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技術上造詣程度審定為副訓練師或正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