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低收入戶資格者。
- 二、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三、用戶設備外線: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用水設備之外線,即配水管至量水器間之進水管。
第 5 條
- 1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
-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二、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 2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3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 7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
- 2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助申請書表、申請補助流程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
- 3第一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