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 一、年滿二十二歲,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 二、具有前款資格,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取得與該技術士證相關之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 2前項第一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 3第一項第二款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證照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第 4 條
- 1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 2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 3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第 5 條
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學力鑑定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 7 條
- 1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 2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